校學字〔2017〕7号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管理行為,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,建設良好校風,保障學生合法權益,培養德、智、體、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、《伟德是哪个国家的公司章程》等規範性文件,結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學生(其他類學生參照此規定執行)。
第三條 學生在校内有違紀行為的,依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;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、社會服務、社會實踐、勤工助學等活動時有違紀行為的,參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。
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,根據情節輕重和認錯态度,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,處分的種類分為:
(一)警告;(二)嚴重警告;(三)記過;(四)留校察看;(五)開除學籍。
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,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,由院系給予通報批評,督促其改正錯誤。
第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,給予學生處分一般設置期限,警告6個月、嚴重警告8個月,記過10個月,留校察看1年。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考察,留校察看期間再次違紀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六條 違反校規校紀的,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減輕處分:
(一)如實交代違紀事實,有悔改表現的;
(二)确系受他人脅迫或誘騙的;
(三)其它可以減輕處分的情形。
第七條 違反校規校紀的,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當從重處分:
(一)對有關人員打擊報複、威脅恫吓的;
(二)糾集、夥同校外人員參與違紀的;
(三)涉外活動或非常時期違紀的;
(四)再次違紀的;
(五)組織、策劃違紀事件的;
(六)其它應當予從重處分的情形。
第二章 處 分
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:
(一)違反憲法,反對四項基本原則、破壞安定團結、擾亂社會秩序的;
(二)觸犯國家法律,構成刑事犯罪的;
(三)受到治安管理處罰,情節嚴重、性質惡劣的;
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、組織作弊、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;
(五)學位論文、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、篡改、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,情節嚴重的,或者代寫論文、買賣論文的;
(六)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;
(七)侵害其他個人、組織合法權益,造成嚴重後果的;
(八)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,經教育不改的。
第九條 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張貼、投遞、散發大小字報、反動傳單,利用網絡、媒體、通訊工具等散布虛假信息、反動言論,混淆視聽,造成惡劣影響的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
(二)組織、參加非法社團、傳銷、非法宗教、各類迷信活動或在校内組織、參加宗教活動,制作、傳播非法出版物的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第十條 尋釁滋事、打架鬥毆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挑起事端,但未動手打人的,給予警告處分;動手打人但未傷他人的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緻傷他人的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(二)策劃、慫恿、雇傭他人打架的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
(三)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的,比照第一款給予處分;
(四)持械打人的,比照第一款加重一級處分;
(五)以勸架為名,偏袒一方,促使打架事态發展的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造成嚴重後果的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
(六)為打架事件作僞證的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打架事件的參與者作僞證,加重一級處分。
第十一條 以各種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經公安機關确認,盜竊未盜得财務或數額較小的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,數額較大的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
(二)詐騙、搶奪、敲詐勒索公私财物的,比照盜竊加重一級處分;
(三)經确認盜竊、詐騙、搶奪、敲詐勒索未遂的,視其情節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
(四)窩贓、銷贓及協同作案的,視其情節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
(五)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,給予警告處分;
(六)冒領他人彙款、包裹的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造成重大損失的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(七)拾撿他人财物、有價證券、磁卡或者其他支付憑證,據為己有或消費使用的,視其情節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
(八)盜用他人(含單位)賬号、各類卡号和密碼的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造成經濟損失的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第十二條 有賭博或吸毒行為的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第十三條 參與色情活動或傳播淫穢物品的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第十四條 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大學生行為準則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僞造、冒用或故意轉借各種證件産生不良後果的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(二)私刻公章,偷用公文、印章、檔案、試卷等物品或者塗改、僞造成績單、教師簽名、各類證書、證明文件的,視其情節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(三)隐匿、毀棄、私拆他人信件的,視其情節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
(四)故意損壞館藏圖書或以舊換新的,除經濟賠償外,視其情節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
(五)侮辱、謾罵、造謠、誣陷他人的,視其情節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
(六)拒絕、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、依規執行公務或因故對有關工作人員尋釁滋事、打擊報複的,視其情節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(七)在學校内,異性交往舉止不得體,妨礙他人正常學習、生活,或者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
(八)有調戲、侮辱婦女或嚴重騷擾他人行為的,視其情節,給予嚴重警告、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。
第十五條 損壞公私财物,破壞環境衛生,擾亂校園秩序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故意損壞公私财物的,除賠償經濟損失外,視其情節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(二)在學校建築物、公共設施上亂寫、亂畫,違章張貼的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
(三)在校内公共場所酗酒哄鬧,毀壞物品的,視其情節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(四)違章用電、用火,私接電線、網線的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引發事故的,除經濟賠償外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(五)違規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、有毒或放射性物品的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造成嚴重後果的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(六)随意移動校園内消防器材的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故意破壞的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(七)惡意撥打特種業務電話或學校緊急值班電話的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産生惡劣影響或造成嚴重後果的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(八)故意撕毀、覆蓋、塗改學校公開張貼的有效期内的各種文告的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
(九)未經批準,在校内外組織學生活動或集會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産生惡劣影響或造成嚴重後果的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十六條 違反學校住宿管理規定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未經批準,調換宿舍或出租床位的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
(二)未經批準,留宿非本宿舍人員的,給予警告處分;造成不良後果的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後果嚴重的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
(三)未經批準,租房居住的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受到意外傷害的,責任自負;
(四)無故晚歸或夜不歸宿的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屢教不改的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十七條 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,組織募捐、接受贊助、收取活動經費或各種會費的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。
第十九條 故意制造、傳播和使用計算機病毒,或者充當“黑客”攻擊他人計算機或網絡的,視其情節和損失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二十條 有缺勤行為的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未請假或未經批準缺勤的,期間有教學實踐活動的,按曠課處理。課堂教學缺勤的,按實際學時數計;實習、勞動、設計、軍訓等缺勤的,每天按6學時計。一學期内曠課的,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:
1.一學期内累計曠課達10學時的,給予警告處分;
2.因曠課受到警告處分後,又曠課累計達10學時的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
3.因曠課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後,又曠課累計達10學時的,給予記過處分;
4.因曠課受到記過處分後,又曠課累計達10學時的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
5.因曠課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,又曠課累計達10學時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(二)離校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歸的,缺勤期間無教學實踐活動的,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:
1.1-3天給予警告處分;
2.4-6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
3.7-9天給予記過處分;
4.10-13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
(三)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,予以退學處理。
第二十一條 違反考核紀律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一般違紀的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處分;兩次及以上違紀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
(二)作弊的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
(三)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、組織作弊、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三章 處分權限、程序
第二十二條 處分權限
(一)給予學生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,由院系查證,院系黨政聯席會議研究,提出拟處理意見,學生處(教務處、研究生學院)審核後,報主管校領導審批。
(二)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,由院系查證,院系黨政聯席會議研究,提出拟處理意見,學生處(教務處、研究生學院)審核,經合法性審查,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後,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。
(三)學校相關部門在其管轄範圍内發現學生違紀行為,應當及時調查清楚,必要情況下送交安全工作處。對已調查清楚的學生違紀事件,将有關材料送達學生所在院系,由學生所在院系提出拟處理意見。
(四)案情複雜、性質嚴重、涉及校外人員或學生在校外發生的違紀事件,由安全工作處或公安機關調查。安全工作處或公安機關調查清楚後,将有關材料送達學生所在院系,由學生所在院系提出拟處理意見。
(五)違紀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學生時,由學生處協調相關院系共同提出拟處理意見。
第二十三條 處分程序
(一)對學生的處分,應當做到證據充分、依據明确、定性準确、程序正當、處分适當。處理、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,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。
(二)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,應當出具處分告知書,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、理由及依據,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,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。處分告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:
1.學生基本信息;
2.違紀事實、處分理由;
3.拟處分的種類、依據;
4.告知申辯和陳述的權利及截止時間。
(三)對學生作出處分,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。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:
1.學生的基本信息;
2.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;
3.處分的種類、依據、期限;
4.申訴的途徑和期限;
5.其他必要内容。
(四)處分告知書、處分決定書可依次采取以下送達方式:
1.直接送達:處分告知書、處分決定書等,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,學生本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,簽字日期為送達日期。
2.留置送達:學生拒絕簽收的,可以邀請院系領導、輔導員和學生代表作為見證人到場,說明情況,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,由送達人、2個及以上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,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;也可以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,采用拍照、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,即視為送達。
3.郵寄送達:學生已離校的,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,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。
4.公告送達:難于聯系的,可以通過校園網、新聞媒體、公告欄等發布公告,公告30日後即視為送達。
(五)被開除學籍的學生,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。在處分決定生效後3日内辦理離校手續并離校。檔案、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。
(六)對于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,院系應當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後15日内提出拟處理意見,逾期不辦的,學生處(教務處、研究生學院)可提出質詢,質詢無效的,學生處(教務處、研究生學院)将彙總有關材料上報校長辦公會直接處理,同時追究有關院系領導的責任。
(七)處分解除程序
1.處分到期後,受處分學生提出書名申請,院系審查提出拟處理意見,學生處(教務處、研究生學院)審核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後,出具解除處分決定書,解除處分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。
2.處分期間确有突出表現,或受處分學生距離畢業離校時間少于處分期限的,經個人申請、院系審核、學校批準,可提前解除處分。
3.解除處分後,學生獲得表彰、獎勵及其他權益,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。
第二十四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可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,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
第四章 附 則
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給予某一級别以上處分,包含該級别處分。
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于2017年7月7日經校長辦公會議通過,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,原《伟德是哪个国家的公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(試行)》 (校學字〔2014〕4号)同時廢止。